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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所需材料的说明

1、申请单位若为设备使用单位,需出具发射设备的设台批文或频率批文(非无线电发射设备、国家规定的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除外,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);若申请单位为设备销售单位,需出具我办核发的无线电设备销售许可证;申请单位若为代理进口商,则需出具代理协议或合同书,同时需出具被代理单位设备使用、销售资格证明。

2、申请进关的公函。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的用途和型号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。

3、《机电产品进口证明》或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
4、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。

5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6、发射设备的临时设台批文或频率批文(非无线电发射设备、国家规定的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除外;用于型号核准测试或展示等不需开机用途的设备除外,但须提供不开机保证书)。

7、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。